8月24日,一份宁德时代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二塔菲尔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原告宁德时代表示,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授权,该涉案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宁德时代诉称,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此外,二塔菲尔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由于使用了与NCM100Ah动力电池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样涉嫌实施涉案专利。上述产品不仅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且几乎全面抄袭了宁德时代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涉嫌使用宁德时代公司拥有的多项中国专利,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福州万国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以NCM100Ah动力电池为零部件的长城欧拉牌电动汽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二塔菲尔公司并未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目前已经处于部分无效的状态,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宁德时代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二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进行制造、销售等专利实施行为,构成对宁德时代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福州万国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装配有侵权产品的整车,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塔菲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池产品,并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2297.93万元及合理费用32.68万元等,总计约2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