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8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办法》,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同时,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对计程计时、支付结算和收取的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全国分时租赁车辆约20万辆
交通运输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呈现向好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互联网+”行动等政策推动下,分时租赁新业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研究机构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不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指出,制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基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对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具有积极意义。《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使用年限达15年强制报废
《管理办法》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从事租赁经营前,应当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备案变更手续。要求租赁车辆所有人应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
此外,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身份不明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在经营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等。同时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针对分时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求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计程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采用安全、合法的支付结算服务。对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其中,逾期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使用未经备案小微型客车开展租赁业务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未按照规定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未按规定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相应保险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文章摘自电车汇20200807发自北京
文章主要内容引自 北京日报